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对于大一新生,大一上学期,原则上不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六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活动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其领导下,校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本科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机构,由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资助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有计划地开展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小组组长由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组长或分团委书记兼任。指导服务小组在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工作。根据勤工助学中心的安排,各指导服务小组可以组织或者推荐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需上报勤工助学中心。
第十条 校内或校外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若愿意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首先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同时,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接受勤工助学中心领导和管理,服从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并根据要求在活动结束或者活动中递交相关总结和报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统一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基金,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负责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的收集、鉴别和发布。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培养他们的组织、管理和社交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勤工助学工作,逐步将学校的教育与管理职能贯穿到学生日常工作中。
第十五条 管理和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规范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做好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监督与审批;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等与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将调整或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学生上岗条件和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所有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仅限申请一个岗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且尚未撤销、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无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以必要和适当为基本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岗位工作性质和学生的特点。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害身体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连续性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每个岗位可以根据需要聘用所需数量的学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相对固定。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上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需要校内用人单位提前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304am永利集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勤工助学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者委托用人单位自行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者委托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用工单位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同时配合好勤工助学中心做好学生劳动报酬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校内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都将面向全校同学公开招聘,每学期第一周勤工助学中心组织一次“勤工助学招聘大会”,学期中如有需要还可以组织专场招聘。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被用工单位聘用的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即可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统一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提取并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承担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或者其他相关勤工助学支出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一般为8元;按月计酬,一般为每月200元,按工作量计酬的标准下也可以参照按小时计酬并酌情浮动。勤工助学中心可以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按小时计酬范围在5-15元之间,按月计酬在200-300元之间。特殊情况下可以特别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分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每月3号以前,用人单位根据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报表按规定格式上报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在下月底前将工资发放到学生手中,节假日顺延。有特殊原因或者变更报酬发放方式,由勤工助学中心提前通知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并做出解释。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提请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原岗位并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两周。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304am永利集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中心将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1)各岗位的考核: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中心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2)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中心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勤工助学中心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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