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校2011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我们拟在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10日之间暂不办理借款、报账业务,2012年1月11日开始恢复正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合理安排支出
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年内单位的各项支出,当年下达的学校专项经费预算指标,当年使用,不再结转下一年度。为准确、及时与银行核对账务,财务处拟于12月26日以后不再支付印刷费、材料费、维修费、会议费、测试及加工费、设备费、工程款等数额较大的款项,仅办理差旅费等小额零星款项的支付业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财务处将在12月26日之后,停止支付国库额度。2012年1月16日开始,财政部将在三个月之内分批批复我校2012年国库额度,待学校财务处收到国库额度之后,通知教师办理国库额度支付业务。
为便于及时清理收据、发票,年终向税务部门核销票据,财务处将在12月23日之后,不再对外预开科研收据、发票。
2、及时办理教学、科研及其他收入的结算分配手续
财务处将为各院系提供科研经费到款明细清单及尚未结算分配的办班收入明细清单,请各单位及时进行确认,尽可能地准备完整的科研合同(协议)、办班协议及学生名单,以便于财务处及时、准确地进行结算分配。财务处将在12月26日之后,不再办理各项收入的结算分配手续。
3、大力清理各类借款
根据《304am永利集团暂付款管理办法》(校财[2002]4号)规定: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对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同时缓发借款人校内津贴,直到暂付款报销为止。因此,各单位要组织清理、催报暂付款。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向学校的各类借款,应按借出时规定的还款日期、利率偿还本息。借款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偿还借款,又不申述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将按借出款金额扣减该单位预算经费,或从该单位其他相关经费中扣还。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或还款时,应书面向财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借款延期。申请延期时,按原借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其中:10万元以上借款申请延期,需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4、各二级单位要及时返还学校代垫费用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包括:出版社、设计院、监理公司)、附中、附小等单位必须在12月23日之前,向财务处返还学校代发工资及代垫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代扣款、房租、水电费、公积金、保险费、工会会费、清安费、离退休金等)。
5、做好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的有关规定,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因此,我校财务部门对已结题科研项目应予以结账。项目负责人在办理结账手续时,财务处按照科研经费类型将结余经费分别并入项目负责人的纵向科研结余经费本或横向科研结余经费本(项目名称为“纵向科研启动经费”、“横向科研启动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新课题的启动经费。
6、核对经费本
2012年1月4日—10日之间核对经费本。
财务处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